刑事责任认定包括哪些
这个问题特别复杂,刑事和民事怎么界定?
我是琳娜,希望我以下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民事和刑事是有区别的,而且区别很大。犯罪一定是违法,而违法不一定是犯罪。具体区别如下。
1、不告不理vs国家主动介入。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代表法律进行制裁。
2、地位平等vs 国家追究。民事案件指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而诉诸司法机关,请求由司法机关受理并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进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3、责任轻微vs社会危害性强。民事责任案件主要指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以及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比如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如果伤害严重,则变成刑事案件了),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而刑事案件主要指侵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案件,社会危害性强。
4、处罚不同。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而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是要入档案的,包括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一般要坐牢。
5、刑事责任的承担需要有刑法的明确规定。
只要是犯罪,就不可能是民事行为,必然是刑罚的后果。违法行为较轻的,是行政责任,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违法行为较重的,构成犯罪的,受刑法调整。
其实区别还有很多,如果还有不明白的,不清楚自己到底是民事还是刑事,欢迎咨询@法小姐琳娜 ,做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南京金盛百货失火,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吗?
5人刑拘,2人取保候审,可能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生火灾直接负责人按照消防责任事故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人员可能会触及哪些刑事罪名?
首先,来看一下是否会涉嫌放火罪或者失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个情况,大概率可以排除。
失火罪,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大家都知道南京金盛百货是商场,是一个公共聚集场所,有搞销售从事服装、百货等零售、批发的;也有从事餐饮业的,从事的是生产经营活动,那么相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商场的管理人员,不会按失火罪来处罚。
第二,是否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南京金盛百货失火,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吗?
第一个问题,触犯那些罪名。
先看看法律规定:
1、放火罪和失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放火属于故意犯罪,而失火属于过失犯罪,两者在量刑上有明显的区别。
2、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种常见的情节例如,消防部门检查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的,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导致火灾发生,就构成本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哪些人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具体谁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何种处罚,那要看后续警方的调查结论。一般来讲,公司法人,分管安全的副总,安全部门的负责人,火灾涉及到部门的负责人,技术有关人员(例如电工),有责任的值班人员。
另外,如果经鉴定属于设计施工问题,则相关人员也要被追究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的,也有可能涉及到相应的责任。
南京金盛百货失火,我想应该追究的应该是百货的负责人。发生火灾难道没有灭火工具吗?如果没人伤亡还好,如果有人伤亡,百货负责人的责任就更大了。再有就是安检局,无论哪里发生安全事故。安检局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要等到事情发生了就说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这些都是推辞。早干嘛去了?
火灾事故原因正在调查,现在无法确定哪些人要担刑责,只有等事情调查清楚以后,通过法律程序才能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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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
昨天下午又到现场看了一下,发现一个老太太拿了一支黄菊花,一支白菊花放在事故现场外围的围挡边,我知道此次大火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她的做法让我有点不能理解,就过去和老人家聊了起来。她说:让女儿为她爸爸重新做的遗照,放在店铺内还没有拿回家,就被这一把火烧了。她拿菊花来就是寄托一下哀思,人活着的时候没有葬身火海,谁知死后还能有这么一出事。
在事故点南出口围挡外面,发现一个显得很沧桑的中年男人,站在那儿面朝失火点发呆,一动不动,引起了我的注意。
过去和他攀谈起来,他是本市江宁区人,原来是在江宁开发新区一家汽车厂做汽车的底盘焊接工作。新冠病毒来临以后,工厂效益不好,他就被裁员了。
为了生活,他拿房子作抵押贷款
在金盛百货开了这个店铺,做床上用品生意。一年多来,生意不温不火,勉强维持生计。
这场大火把他的货物、进出货账单、发票等一切化为灰烬……自从发生火灾以后,他还是天天来在现场外围转(围挡里面不让进)为此他伤心不已,该何去何从,他也不知道。
我问买保险了吗,他没作正面回答,只是说:就是理赔也要各种票据呀……我想想也是的,他说的话没错,还能说什么呢。安慰他几句,等失火原因调查清楚以后再说吧。
至于失火原因到底是什么?一时半会儿说不清,听住在附近的居民说,大概率是人祸……我只能听之任之。真相如何?还是等调查组以后的公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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