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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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可以委托?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己实施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以下情形外,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委托: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行政机关向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听证或复议?
行政机关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不代表一定会进入到执行程序。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要进行审查,审查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有职权,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审查后,做出准予执行或不准执行的裁定,只有做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才能到执行庭去执行。
法院应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在这期间内,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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