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被告用不用写答辩状的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对谁有利?
民事诉讼中,答辩状并不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必须的材料,即答辩状并不是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要件。
法院法官审理最重要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是法官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法官是通过庭审中的问答,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来完成的,所以即便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也不是说就对谁有利或不利。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对原告有利。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让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原告认为自己合法权益是被被告侵犯的,并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诉讼请求。法院受案后会将原告的诉状送达给被告,目的是让被告知晓原告的诉求,并据此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就无法让法官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对被告不利。
所以说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对原告有利。
被告不提出答辩,是他觉得没有必要答辩,他是感觉你说的事实正确。他不答辩对他也没有害,对你也没有多大的利。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的,不会因为他不答辩对他不利,对原告有利的情况,这个是毋庸置疑的。被告答辩不答辩都不影响对案件正确判决的
被告有必要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吗,有何依据?
作为被告,自己应该明白自己为什么当被告。是否交答辩状,被告自己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审判规则,被告可以不递交答辩状,而且还可以不出法庭应诉。这就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听凭法庭判决。
如果被告知道自己毫无理由,就可以不向法院递交答辩状,也可以不出庭应诉。
如果被告觉得自己在别人对你提出的诉讼事由里,你自己部分有理或者全部有理,被告最好还是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同时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积极参加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依我之见:被告是否在‘’庭前‘’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被告人可以弃权而不提交。‘’
一,民事诉讼的特点是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均同等享有民事诉讼相关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方有反诉权;原告有陈述事实及理由的权利,被告有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诉讼主张的证据,被告方也有权向法庭提供反驳对方的证据…。因此,被告方是否行使答辩权,以及是否提证据是法律赋予被告方的权利。既然是权利,被告人可依法享有和行使,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法律并不禁止。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既然被告方不愿行使有如下可能:A,原告方的起诉控告是事实,且证据确凿充分,法律规定也十分明确,被告方理屈词穷,无可辩驳。B,被告方根据诉讼需要可能计划在开庭时,法庭调查环节再‘’突然抛出‘’(法律是许可的),这样让原告无法预先知道被告方的辩护方向和证据。这种方法是一种‘’诉讼技巧‘’。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原则性的分歧,被告提供不提供答辩状,意义都不大。但是如果要有证据反驳对方的请求,鉴于举证期限的限制,还是举证的同时提交答辩状或反诉状为好,最起码也得将证据(含证据清单,证明目的)提交。
被告可以不提交答辩状吗?
被告方不向法院递交答辩书并不会产生任何后果,也不会影响法院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被告不按期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不提交答辩状是违反行政诉讼程序的行为,同时也是放弃了一次反驳的机会。
《行政诉讼法》对被告违反行政诉讼程序已经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如由被告负举证责任、逾期举证视为没有证据、无故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予以公告和发出给予处分的司法建议等,这些对被告而言是实质性的不利后果,因此暂未对被告不提交答辩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辩书(Answer)是指抗辩人对原诉人在起诉书中所作陈述作出的书面回应。答辩书通常是抗辩人对原诉人在起诉书中的所作陈述的部分或全部有异议,从而提出的抗辩。一般情况下,抗辩人在接收到送达的传票和起诉书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扩展资料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该条第2款又规定:“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该条第1款虽然规定了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但没有明确规定被告在此期间不提出答辩的法律后果。因此从该条第2款内容看,意味着被告即使不提出书面答辩状也不会影响被告今后进行答辩。因此,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被告答辩被设计成为任意性规定,成为一项单纯的诉讼权利。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对其实体权利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在庭审中,被告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不因此受到任何限制。
2、由此产生一种现象,就是在实际诉讼当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的微乎其微,我们不妨可以搞一下调查,一是查阅几年来法院已结案件卷宗,将会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并送达给原告的,所占比例不会高于10%;二是律师工作实践也证明,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时,也极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提交或接到书面答辩状。于是乎《民事诉讼法》第113条所规定的书面答辩制度视乎在诉讼实践中似乎被淡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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