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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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条件有哪些?第三人撤销之?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主体要件,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2. 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3. 实体要件,即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
4. 时间要件,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是与被告或原告之间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第三人必须是在判决生效前,即具体实施之前申请撤销;
3.第三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判决的直接损害;
4.被撤销的判决必须是有违法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5.第三人必须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限内。这些条件的满足将使第三人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原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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