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知识 2025-09-2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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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
  2. 我离退休不到五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在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已经生效的判决,解答如下:

①协商一致导致期限变更。

合同约定的条款,一般约束的词句是这样的: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不得变更或不具有对抗本协议的的效力,也就是说,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期限之类的条款没有问题。

注意:协商一致的含义,包括单位首先提出,经过沟通,劳动者同意的情况。

②劳动者严重违约等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约定了提前解约的条件。

一旦出现严重违约或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单位可以提前无责解约。

③单位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破产或重大经营困难。

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可以无责解约。

④单位违法解约。

即便没有任何合法理由,单位提前解约,法律也会认可,只是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金。

综上,单位提前解约,不会被打死,只是承担经济责任罢了,所以,如果问可不可以,答案是可以,只是需要考虑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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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看实际情况,一般公司是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规或是符合劳动合同里面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再此约定不违法的情况下,公司是可以根据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裁员这种情况是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没有以上情形,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

所以,具体公司有没有权利解除,需要看实际情况和劳动合同来决定的。

答:劳动合同是对双方的约束,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可以无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没到期,公司只能在下列情况下,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0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0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0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0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0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0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0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除上述情况外,在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那要看合同里是否有其他终止合同的条款,比如,员工犯了法,当然可以终止合同,且不必赔偿。

又比如,公司破产,合同当然也可终止,而对员工的赔偿,列在赔偿对外债务之后,如果资不抵债,员工也得不到赔偿。

问题问得太笼统,应把遇到的情况作详细描述,才能有针对地回答。

我离退休不到五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离退休5年内,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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