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未尽安保义务致顾客财物被盗,民法怎样判责?
2025-01-23 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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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1198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内容是,一些宾馆、商场、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如果这些经营者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有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为另外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这个第三人来承担责任,不过经营者、组织者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时,才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内容是。
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法律分析,此种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即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一定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受害人一方承担。
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即安保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律法规有规定应由被告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时,被告才负责举证。
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只有在安保义务人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