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设施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道路管理部门应承担何种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施工人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双方都有过错的,依照法律条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残疾的,但如果放置了或者采取措施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则由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责任,如果施工人只是设置了明显标志但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不足的部分,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施工人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道路施工中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视具体情况而定,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法律依据,影响交通安全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施工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造成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施工人的侵权责任。道路管理机关有权指令停工并承担相应监管失职责任。造成死亡的,如果存在非法道路施工行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
道路管理机关对因施工导致的交通事故负责,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律师解答修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向负责修路的相关部门请求赔偿,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情况如下,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