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服务未提供且无补偿,游客依民法咋索赔?
景区门票服务未提供且无补偿,游客依民法咋索赔?景区门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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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逃票进庐山景区坠亡
根据了解这名大学生之前还患有轻度的抑郁症在事情发生之前还和家人发生了争执,所以警察方面经过调查和景区以及保险公司相互协调决定补偿小刘父母4万多块钱,但是小罗的父母却最终将庐山景区告上了法庭,并且索赔90多万,江西省庐山市的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据悉这名女大学生小刘在高中时期就患上了抑郁症,由于在前不久自身情绪的影响,小刘和她的母亲发生了争执,最终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个索赔也的确应该驳回的,你大学生是逃票进入景区的,这个行为就是违法的了,法律上对于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一切事情都不保护的,也就是说你逃票进去景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了,而且再说了,景区危险地方都有警示牌的,是大学生自己逃票进去景区又不遵守规则,然后导致自己坠亡。
其实刚刷到这条新闻#女生逃票爬坠亡,家属索赔90万#的时候我还以为近几天的,没想到是去年的,其实我想说的不是日期的问题,大家继续看。
庐山一大学生逃票爬庐山坠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景区无需承担责任,这名大学生并没有购买门票,景区也在危险景点设立了安全警示牌,在容易发生意外的地方安装了2米高的护栏,从景区的角度看来已经是尽善尽美的一种做法,这名大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导致坠亡,因此景区无需担责。
我该怎么办
因此,游客到景区有偿旅游,收受门票的景区负有保护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应提供不低于相应标准的攀岩设施,由于旅游设施不达标导致的游客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 侵权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可知,游客可以要求景区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志,因此,游客在景区进行有偿旅游时,收门票的景区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提供不低于相应标准的攀岩设施。
若游客在景区攀岩过程中受伤,应首先确保安全,及时寻求医疗救助,之后,向景区或其经营者提出索赔,依据《旅游法》与《民法典》相关条款,景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景区需提供不低于安全标准的设施,以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若发现设施不达标,造成游客损害,景区应依法承担责任。
要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制度,制定和实施旅游总体规划,景区门票管理规范,有健全有效的人员培训制度和旅游投诉处理制度,景区宣传工作积极有效,具有独特的企业文化和突出的社会效益,做好主题游憩产品设计,主题游憩产品是景区的核心卖点,是景区的核心元素发展。
游客在景区地滑导致游客摔伤怎么要求赔偿
为大家介绍一下游客在景区地滑导致游客摔伤怎么要求赔偿,游客购买景区的门票就和景区的旅游公司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游公司有义务保障游客在景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便不在门票这个简单的旅游服务合同中注明,对合同双方仍是有法律效力的。
在景区摔骨折了,如果景区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我们要明确的是,景区作为公共场所,对其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景区内游玩,景区作为安全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景区应尽到道路平整,安全设施齐备,安全提示到位的义务,如果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客的摔伤是由于景区防滑设施不到位,或者安全设施有明显缺陷造成的,景区就应对游客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在分析景区是否应对游客摔伤承担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境,根据《旅游法》,旅游经营者有责任确保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景区的道路平坦、安全设施齐全,安全提示充分,游客摔伤是由于自身走路不稳等意外因素引起的,景区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即如果景区道路平整,安全提示到位,游客的摔伤是由于自身走路不稳等偶然原因导致的,景区不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也无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