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抗辩权如何行使?「票据抗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票据的抗辩权如何行使?票据抗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权票据抗辩权是票据债务人为拒绝债权人的请求而行使的权利,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不得因自身与出票人或与其前手间的抗辩理由,对持票人进行反驳,然而,若持票人已知晓抗辩事由仍购买票据者除外。
票据抗辩权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债务人有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是作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票据在经济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其复杂性使得《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有所例外,根据第13条第1款,债务人不得以对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为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抗辩事由而接受票据的情况除外。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要满足什么条件法律分析,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可以行使抗辩权,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使抗辩权的持票人必须与票据债务人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必须未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却依然取得票据,行使抗辩权的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譬如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使得受票人能够迅速地取得票据权力,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及对人的抗辩的限制使得受票人取得的票据权利确定无疑,万一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有追索权制度对持票人权利进行保障,凡此种种制度设计,均强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最终达到了促进票据流通这一终极目标。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法律分析。
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等,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对人抗辩。
行使抗辩权的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获取票据,票据债务人有权对不履行约定义务且与其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