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一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该管理办法通常会包括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标准、计费方式、调整机制等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监督,并向业主公示收费情况,对于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业主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介绍根据服务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可自由选择物管企业,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办法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对住宅小区内房屋、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的费用,提倡业主通过市场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正当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需遵循合理、公开与服务水准相匹配的原则。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山东物业法规定空置房交物业比例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山东菏泽规定,办理空置房手续的空置房超过一年,应缴纳60%的物业费,石家庄市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则为正常物业费的20%。
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正常标准的60%,至于具体的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