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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保管物被盗,保管人依民法怎样赔偿?

2025-01-29 10:22:17 0人已围观

保管合同中保管物被盗,保管人依民法怎样赔偿?

保管合同中保管物被盗,保管人依民法怎样赔偿?保管合同的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有哪些赔偿责任

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如果保管人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受损或灭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责任源于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确保其在保管期间不因保管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遭受损失。

无偿的保管合同,除非保管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造成保管物的损毁灭失不需要赔偿,法律分析如果属于免费保管的,东西被偷,本人不存在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有偿保管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若违约行为导致寄存人失去实际可获得的利益,保管人需赔偿寄存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利息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综上所述,保管合同纠纷并非侵权责任范畴,其主要依据《合同法》规定处理,在保管物受损、保管人违规转交第三人保管或违约行为导致寄存人损失时,保管人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需承担何种责任出具保管凭证义务,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保管的物品损坏了,保管人承担责任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保管物在储存期间发生毁损或灭失,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若保管物的毁损或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未能妥善保管造成的,则保管人应赔偿,在保管期内,保管物因保管人的保管不当而发生毁损、灭失,保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律师解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保管期间,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又分为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在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的不同情况下,保管人所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有所不同。

保管合同纠纷中的损失,如果是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人是无偿保管人,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是哪条

保管合同中,保管方必须尽责保管保管物,双方可自行协商存储场地或方式,除非特殊紧急情况或为保障寄存方权益,不得擅自变更存储地点和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保管合同规定,保管人为履行其职责应尽心尽力确保保管物的安全无虞,双方可协定保管地点或方式,但除在紧迫情况下为保障寄存人权益外,不得擅自变更。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到第九百零三条都是关于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中将该相关规定做了些许修改,原规定是关于保管责任与物品损失,若是证明保管人没有重过失,可免赔偿,现加上需要证明没有故意一条。

法律分析,保管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