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不在一起可以自动离婚吗(三年不在一起可以自动离婚吗女方)
夫妻几年不在一起,感情破裂可以离婚吗?
原告李先生称
2007年2月与妻子张士认识,并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2011年11月生一子。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妻子性格暴躁、反复无常,经常恶语恶言。
婚后,居住于妻子家中。妻子经常在亲戚朋友面前对其辱骂或者在上班时间找茬,动辄便拿离婚相威胁。由于其性格内向、不善言辞,所以一再忍让,于2011年、2013年两次离家在外独自居住。
后在家人的劝说下返回,但是妻子仍然不改正自己暴躁的性格,
处处找茬,使得其不愿再维持这段婚姻。于是又于2015年4月离家搬到别外独居至今。虽然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但是妻子却不同意离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婚生子归原告李先生抚养,被告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成年。
被告张女士称
被告张女士辩称,与李先生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现在患病,不能再生育,婚生子应该由自己抚养。一套住房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丈夫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合庭审,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和被告提供的1、2、3号证据,证据形式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案情,证明内容能相互印证,经审查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应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张女士于2007年2月相识恋爱,并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2011年11月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来因为家庭事务时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起诉来院请求离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张女士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当中,因家庭事务发生纠纷实属正常,并不能因此推断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在庭审中,原告未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被告认为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田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李先生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