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协议有联系吗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协议有联系吗?有什么联系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一、明确什么是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事宜所做的书面约定,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在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后,会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那么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未能对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又该如何操作呢?此时就涉及到征收补偿决定。
二、明确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总的来说作出补偿决定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与征收部门协商补偿的主体不明,为了防止无限期的拖延,即可作出补偿决定。
三、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的联系
相同点:都是对征收房屋补偿的具体事宜进行明确约定,都会影响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都具有法律效力。
不同点:
1.性质不同:补偿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意思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补偿协议本质上来讲是属于民事合同;而补偿决定是市、县级政府单方面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2.效力不同: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需要遵守约定并依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而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异议,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依据不同:补偿协议具有很大的合同属性,双方可经过协商约定协议的条款及主要内容;补偿决定的作出需依据补偿方案,补偿数额上应该有相关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做依据。
4.阶段不同:补偿协议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协商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协商安置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意味着双方对补偿问题没有争议纠纷;而作出补偿决定则意味着因补偿问题未能解决即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司法强拆)。如果收到补偿决定后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强拆后再想要维权,局面会变得被动也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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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爱土拆迁为您解答: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但是很多被征收人对于政府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不满意,不愿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就按照26条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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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吗,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是有联系的,两者都是与征收补偿有关的文书,而两者的区别是征收补偿决定是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而征收补偿决定是在双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时,由征收人单方面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