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会怎么处理
过了补充侦查期后提供的证据法院会采信吗?
会采纳。法院一般都是根据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来判的。也就说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所取得的这个证据材料,法院95%以上都会采纳。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所进行的辩解,法官一般都是不予采纳。很多的刑事案件开庭审理阶段。无论是法庭辩护或者是执政阶段都是流于形式。其实起诉书上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使用法律条文已经非常明确了。后面再来改变这种情况,除非有新的证据出现。
只要经法庭质证,必须采信。
依我之见:刑事案件证据的公安机关过了补充侦查期限,检察院不会拒绝接受其提供,一旦公诉案件检察院在法庭上提供上述证据法院不得以超过期限为由而拒绝接受并采信,并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院以发现新证据为由提起抗诉的,在法律规定上更是没有期限的。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在收集丶提供丶判决是没有绝对期限的。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证据,到移送审查起诉,一般情况下,根据逮捕后侦查逮捕羁押期限的规定,必须在期后两个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取保候审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在十二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同理,根据”事实求是丶查清案情”的原则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过后收集移送的证据是不会以超过期限为理由拒绝接收的,而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上述证据法院不得拒绝接受和采信。所以,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过后收集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有一般是不会拒绝的。
二,为什么说又没有期限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中的规定:发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当事人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再审申请,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再审的抗诉。而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发现并提供新证据的时间限制,所以,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看,提请刑事再审申请,或者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的有关证据在法律上是没有期限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认定证据不足是补充侦查还是疑罪从无?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依法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原移送的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诉讼活动。它是在原有的侦查工作的基础上退回原侦查机关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诚然,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正确及时进行退回补充侦查,对于公检法三机关查清犯罪的任务,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和疏漏,保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准确适用国家法律,保证案件质量,保障公诉活动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的情况是 肯定会退回补充侦查!疑罪从无!意味着很多办案人员要吃官司!还有面临国家赔偿的诉讼!当然如果案件实在是冤案假案 我想现在法院不敢硬判!现在的审委会!很严谨!因为案件会终身和他们挂钩!一但错判!将来有可能吃官司!相信会越来越公正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以要求检察院补充移送证据,检察院经自己补充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将补充的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审理后,如果仍认为证据不足,会做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无罪判决。
因为一些案件证据是可以补充到位的,一些证据补充不到位,如果简单的认为证据不足,不给公安检察院补充提供证据的机会,直接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判决,在缺失证据能补充的情况下,公安检察院会重新侦查调取,后续程序会重新启动,浪费司法资源,所以一般都要求补充提供证据,确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达不到证据充分的要求,则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