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律师总提醒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呢
请了律师立案是通知律师还是通知本人?
1、先选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案子都是通过事务所来的,不能自己直接接案子。如果有律师不通过事务所接案子是非法的
2、你要讲具体的情况和律师说明,他会帮你确定你可否起诉c,有没有过了诉讼的时效,向那个法院起诉。
3、确定聘请律师你要和律所签订授权委托书,具体的其他细节一般聘请律师时律所会详细说明
4、之后是写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就是你希望怎么处理,是赔钱还是履行合同还是离婚等等。
5、法院接到起诉状后会决定是受理还是驳回。如果确定立案,会通知交费,然后决定立案
6、起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并通知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等
7、之后就是开庭审理,进行身份确认、法庭调查、举证等环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裁判 其实民事诉讼如果你确定请律师,选定一个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具体的情况律师会负责进行的,比如起诉状的书写、确定管辖法院等等问题。 律师函并不是诉讼活动中的内容,只有在法院确定立案之后,由法院通知对方到法院,律师并没有通知等等的权力
一审后为什么原告律师会劝调解?
因为原告没有取得胜诉判决,或者没有取得自己想要的判决结果,或者虽然取得胜诉判决,但判决结果执行的难度比较大。
一审后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全部或者部分支持,需要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还有调解解决的可能,一般原告委托的律师都会劝原告调解结案。
法院在审理一些案件,法官经常会对一些可以调解的案件,劝说当事人调解结案。笔者认真总结了调解结案的几个优点以及同判决的异同点。希望大家对调解结案有一个理性客观的认识,不要认为调解就是在保护被告,不要认为调解就是对原告不利。法官劝你调解,主要是因为:
1.调解案件生效快
调解书一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即具有法效力。往往当事人把案子起诉到法院,希望得到的就是法律的权威和权利确认,得到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实现自己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我能通过法院要到别人欠我的钱,我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其中有一个误解,就是认为判决书才是具有终局性的裁判,调解书不具有终局性。只有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才能达到自己的诉求。
笔者想说,调解与判决,都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同样具有执行力。而且民事一审判决作出,要经过15天的上诉期,才具有法律效力,再加上判决书留给当事人的履行期限,裁判文书才具有执行力。
2.调解不伤和气,容易履行,易于执行。
调解遵循自愿原则,经过法官从中主持,双方让步,最终达成的意见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同意,法院也不会用判决强制将权利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划分给当事人,显得更为柔性,所以对裁判(调解书)的接受度更高,有能力的话,就能按照调解书及时履行,就算案件进入执行,从当事人主观意愿上,更容易执行。
3.调解减轻当事人、法官讼累。
案件发生往往是一个回溯性的过程,特别是一些人身侵权案件,证据并不能完整地显示整个具体的案件事实,所以法官在根据证据和法律作出判决往往会产生风险,案件当事人不服上诉的话,可能发回重审,对于法官、当事人,诉讼周期无形之中被延长,事情久久不能解决,对于三方都不利。
4.为什么会有判决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判决的作用主要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
原告律师会根据庭审情况及被告的实际状况,制定一个最有利于原告的解决方案。有时候,和解能最大限度保障原告利益,原告律师就会建议和解。
比如民事诉讼中被告暂时没有履行判决能力,但具备履行的意愿。这时候如果坚持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矛盾激化,最终影响原告的利益。如果和解,给与被告一定的时间,也增加了被告履行义务的可能,实际上是有利于原告利益的。
为何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双方律师提醒还要再上诉?
没有看具体案件资料信息,不好做分析评判。
在我自己的日常法律服务工作当中,很少会建议当事人上诉的。即便建议当事人上诉,也要考虑以下几点:第一、一审判决确实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第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三、一审判决无法实际执行;第四、其他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说程序违法、存为枉法裁判等)。上诉还要考虑诉讼成本与预期的诉讼利益,要与上诉人充分沟通,不能隐瞒,否则极容易引发其他矛盾。
楼主描述的情况,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第三人不同意。如果第三人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无权否定双方的和解协议,更无权提起上诉(民事调解书何来上诉一说?)如果第三人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第三人不同意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就不成立,法院只能依法做出判决或裁定。第三人对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比如说张某的房子,租赁给了王某,租赁合同期间,张某将房子卖给了亲戚苏某。苏某要求王某一个月内搬走腾房,王某则认为自己对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即便自己不购买,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苏某也无权要求自己在一个月内搬迁。后来苏某将张某诉至法院,将王某列为第三人;王某反诉张某,将苏某列为第三人。这样的案子,除非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否则是无法达成和解的,只能由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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