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有哪些内容
- 在押案件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觉得不能做起诉决定,要退回公安变更强制措施,会在什么时候放人?
- 变更强制措施的好处?
- 刑事案件法院判决之前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吗?
- 案子进入执行期,法官执行不积极怎么办?能申请更换执行法官吗?
在押案件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觉得不能做起诉决定,要退回公安变更强制措施,会在什么时候放人?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不意味着不起诉。如果补充侦查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则提起公诉,此时并不会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院此时才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补充侦查2次,至少两个月的时间后,才会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变更强制措施的好处?
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
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
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査、起诉、一审、二审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刑事案件法院判决之前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吗?
你问需不需要,因为不了解案情,这个问题谁也回答不了。
法律规定,法院是有权变更原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强制措施。至于需不需要,那就要看案情的具体情况了。
比如,原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正常情况下,应该在居住地等候开庭审判,做到随叫随到。但现实中,也有犯罪嫌疑人到处乱跑,传唤时根本不理睬,公安只能网上追逃;也有的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到处威胁证人,或有伪造证据、串供等干扰审判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很有可能直接决定将其逮捕。当然,这种情况不多,所以正常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变更强制措施的。
案子进入执行期,法官执行不积极怎么办?能申请更换执行法官吗?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可能面对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申请执行人要有思想准备,包括是否申请更换执行法官。
一、被执行人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院抗诉,导致案件停止执行。申请人在收到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前不要放弃向执行法官询问执行进度。
二、被执行人藏匿,让执行法官联系不上,无法下达执行指令,导致执行拖延。申请人与执行法官保持经常性联系,询问执行进度。
三、被执行财产需要拍卖、变卖、分割、定期提取等必要措施,请申请人等候执行结果。
四、被执行财产不能满足一个或多个申请人请求的执行数额,需要等待被执行人获得期待财产的。申请人等候执行结果。
五、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要求,产生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入审查处理阶段。申请人只能无条件等待。
如果执行法官没有告知遇到什么阻碍,申请人主观感觉执行法官不主动不积极该怎么办?这里分享个经验之谈,可以避免误解,或许让你放弃变更执行法官的想法。
其一,向执行法官提出你最理想的执行要求或设想,争取他的支持,不怕变通你的要求或设想;
其二,请执行法官拟定执行计划,然后对执行计划提出你的意见;
其三,请求执行庭局长指导执行,或参与执行,或参与拟定执行计划。
经过上述过程后按双方理解的方法执行,方便过问,避免误解。
这时的你还要求更换执行法官吗?可知更换执行法官需要法定理由,如果没有回避的法定事由很难得到执行庭局长的认可,只要能达到执行目标,哪个法官执行其实并不重要。
如果你认为更换执行法官是完全必要的,不要与别人说,准备好详尽的理由,然后设法约执行庭局长面谈,相信会让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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