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中的抗诉理由包括哪些
民事抗诉的法定理由?
1.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4.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5.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7.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8.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9.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0.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1.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目的是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抗诉理由的法律规定?
抗诉理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所依据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如下: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相关的专业人士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