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协议怎么写
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对方儿子不承认怎么办?
不管是哪种情况,如果后人是农村户口,要回来还有用,如果已不是本队户口或者说是非农业户口,就是要回来也起不到多大作用。原房国家是有政策明规的,不准翻新。至自然垮倒,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相应的如果是农村户口,又不准一户多宅,那么宅基地也只有种树种竹,还不如转让,拿现钱稳当。题主说父亲已死,你现在还要拿钱买回来,我是农村人认为没用。你只不过想多要点转让费而矣。如果是城镇边上,还有用,转让费可能高点。否则因为你不守信用。要回来反而没人敢要。
对方儿子可能有正当的抗辩理由,可以肯定认为,“便宜”不是抗辩理由。
宅基地属于用益物权,原始取得需要有特定的身份,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原始取得宅基地。宅基础可以继受取得,如,赠与、继承或者有偿转让可以继受取得宅基地,但是少数人,或者阶层为了自己的利益,一直否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宅基地转让的效力,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组织外成员转让宅基地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实际上,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的法律后果是,再次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转让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是基本的民事制度,一切限制民事权益的规定需要通过法律设定,特别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限制。
宅基地上的户应当是批准时的家庭人口确定,宅基地登记的姓名只是该“户”的代表,或者名称,宅基地的用益物权为家庭人口共有。如果对方儿子是该基地的共有人,转让的情形确实不知道,可能有正当的抗辩理由;如果转让时对方儿子已经另外取得了宅基地,对方儿子的抗辩要不成立,对方儿子取得宅基地时,已经事实上脱离了用益物权的共同关系,其父生前的处分行为,儿子也丧失了继承权。
-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同村村民之间依法是能够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要对方父亲系其宅基地使用权人,协议就没有问题。若对方的家人反悔试图违约,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当然,前提是不存在一户多宅等违法情形。若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就只能依法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了。具体个案中的情形很复杂,需要详细了解情况后才能判断并给出处理建议。
对方虽然是同村的,但如果是不同的社或组,也就是不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按照现有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宅基地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转让。
如果你真的是看上那块宅基地,只有再原有的证明人或村社干部出面,与对方儿子协商,适当增加一些转让费,这样来息事宁人。
一,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为村民小组,也就是说,村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
二,即使是祖业继承,因为在1949年解放时,都被收归国有了,也应该被视为村民集体所有权。
三,村民自己转让宅基地,不合法,所以,无效。
四,正确的做法是,由村集体收回,再另行分配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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