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怎样分配
离婚了,一方所有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配?
你好,在双方未做约定时,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夫妻双方是否约定财产归属。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是可以采取约定财产制的,也就是两个人协议商量财产如何分配,通常所说的就是签订婚前协议,事先商量好了哪些财产属于个人哪些属于双方。当然这种婚前协议在普通婚姻关系中还是比较少见的。
除了婚前协议外,婚姻存续期间可不可以约定财产归属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你们双方自愿,也没有损害别人的利益,是可以约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否则有可能就无法适用约定了。
约定的形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简单来说,如果双方约定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就不得分割。
第二,若没有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可以分割的前提是确定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就是登记结婚之后。如果存在结婚前已经积攒的公积金是不可以分割的。
第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补偿规则。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所以分割也不是一概而论的,一般也只有在离婚时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平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有平等权利的,建议还是多沟通多商量,避免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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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
如果通过协议离婚,未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一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做出具体说明的,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另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想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下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半份额。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11条第2款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①结婚后,双方通过工作、生产、经营、投资等渠道获得的工资、奖金、收益;
②结婚后,双方凭借专利、注册的商标等知识产权获得收益;
③婚后继承他人的财产或者获赠得到的财产,除了指定给予一方的除外;
④其他应该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以上财产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但是根据最高院对婚姻法的相关解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可能有人会感到困惑,住房公积金一般是通过购买房屋、建造、修理房屋等支取的,即没有正当理由的话,根本不能实际支配住房公积金,那么又谈何说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但是,不能支取不代表不存在,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购买了房屋,该住房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虽然被储存的住房公积金没有实际获得,但是也算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在离婚时一般是直接予以对半分割。
离婚时,什么财产该分割是两个人应该好好思考和协商处理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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