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的还款期限
欠条已过三年,无还款日期,打官司的话能胜诉吗?
一般而言,欠条与借条是有区别,出具欠条之日就意味着债权人知道了自己的债权存在且已届清偿期。因此如果欠条已经过三年,单纯从这一点,出具欠条之日,就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这一期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很显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保护的时间。对方如果提诉讼时效抗辩,你将失去胜诉的权利。
这个律师说的有道理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很高兴跟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欠条已过三年,无还款日期,打官司的话能胜诉吗?
一般而言,欠条与借条是有区别,出具欠条之日就意味着债权人知道了自己的债权存在且已届清偿期。因此如果欠条已经过三年,单纯从这一点,出具欠条之日,就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这一期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很显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保护的时间。对方如果提诉讼时效抗辩,你将失去胜诉的权利。
欠条已过三年,意味着什么?
法彦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人。”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维持社会稳定的状态。
欠条已经过了三年,并不意味着诉讼时效一定超过。
只要在出具欠条之后的三年内,出现了诉讼时效中断或者终止的情形,诉讼时效并没有超过。
一般情形诉讼时效因为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债务人承诺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中断,中断事由出现时,从中断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中止的法定事由,一般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6个月。如果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因为特殊的情形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就会产生诉讼时效终止的法律效果。
因此,欠条即使超过三年,只要这一期间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欠条并不一定过期。
打官司能胜诉吗?
你的这个案例,官司能否胜诉取决于以下几点:
(一)能否适用诉讼时效超过的规定?
1、如果诉讼时效并未超过,这一点不必考虑。
2、如果诉讼时效已经超过,还可以做一下努力。
比如与欠款人进行取证,只要欠款人承诺愿意还款,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3、即使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并且没有取得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证据。但如果被告在诉讼程序中不出庭、或者出庭但没有提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
(二)能否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有欠款关系?
能否胜诉,在实体程序中还需要你能够证明对方欠你钱。这一点比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更为重要。如果你手上的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尚欠你相应的款项,那还是可以考虑去诉讼一下。
以上内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纯粹手打、实属不易,喜欢点个关注呗。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讨论。
欠条已过三年,无还款日期,打官司的话能胜诉吗?
这个涉及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
对于多数人的观点来说,认为欠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欠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开始计算。若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则从欠条的出具之日开始计算。不过个人认为还是要根据欠条的性质,出具的具体时间对应的情况综合认定。
若照此观点,该欠条从出具之日起已经超过3年,也就超过我们法定的诉讼时效。一旦提起诉讼,对方以诉讼失效作为抗辩,那你就有可能败诉。当然,也有可能对方没来开庭,或者对方没有提出抗辩。诉讼都是未知的,结果也都是未知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从拒绝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履行(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回信也不履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次数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2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2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综上所述,对许某出据给你的借条,你如有证据证明你主张过权利,则以主张之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如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时效期间,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2年才起诉或者再次向对方提出要求的,则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丧失胜诉机会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不是绝对的。
首先,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一般以出具时起算诉讼时效。关于三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及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不再赘述。如果已经过了三年时效,法庭上,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一般是会支持的,债权人会丧失胜诉权。要及时维权,也是法律设置诉讼时效的意义。
其次,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即使过了三年诉讼时效,如果对方没有出庭,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钱款已出借等,有可能胜诉。
最后,如果在三年期间,债权人催过债、债务人还过部分钱等,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有时候一个短信、一段录音都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所以,欠条已过三年,诉讼时效并不一定到期,还是有胜诉可能的。
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欠款人在还款期限后分次还款,时效怎么算?
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个大家应该都知道,但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有无中断重新起算的情况很多人就不明白了。很多人认为诉讼时效是从落款的借款日期起算,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如果有约定还款期限,时效是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开始起算。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时效是从出借人第一次开始索要借款后起算。
另外,在2年时效期内,如果出借人有催要行为或借款人有还款行为,都会引起时效中断,从催要或还款后重新计算2两年时效。
欠条多长时间过期呢?
民法总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
如果欠条中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日起计算;
如果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日起计算。
当然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亦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当然如果借款人自愿履行还款义务,那也就没有所谓欠条过期的问题了。
谢谢邀请!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请求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欠条中约定还款日期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alsjs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延伸阅读: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此复。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2000年12月25日 法研[2000]12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0〕豫法民字第118号《关于“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逾期所欠租金结算后,债务方出具的“欠款结算单”能否按“债务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宇第5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alsj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 (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皖民二监字第7号《关于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电力临泉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复查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我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所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你院请示所涉的案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公司)2003年3月向债务人临泉县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其名称和内容均无催收贷款的明确表示。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表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贷款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贷款对账签证单”简单理解为就是《批复》中的“催款通知单”,也不能把双方当事人发出和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权债务的履行重新达成了协议。我院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少数人意见。alsj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2017.10.1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alsjs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alsjs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因不是学法律的,以上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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