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几日内起诉
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时,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吗?
你好,不可以的。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的诉求只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后,才可以去法院。
如果你仲裁阶段申请请求是三项,那你对裁决不服,你只能就这三项去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你认为还有第四项在仲裁阶段忘记申请了,那你只能把第四项做为单独的申请请求去劳动仲裁,如果对裁决结果部分,在就这第四项去法院起诉
您好,陈群律师为您解答,希望帮到您。
您的问题是:
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时,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吗?
您虽然说的是仲裁裁决,但从您的全部内容来看,您所指的不是仲裁,而是劳动争议仲裁。
需要说明的是,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也就是说,仲裁是就合同争议,商事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准司法程序,是独立的争议解决程序,实行一裁终局。
而劳动争议仲裁是针对劳动争议而进行的一种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可以去起诉。
当然,一裁终局的案件除外,一裁终局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是不能起诉的。
正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那么,您的申诉请求和诉讼请求应该是一致的,换句话说,您的请求必须经过仲裁,不服仲裁,才能去起诉。
您不能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提3项请求,然后在诉讼中要变成5项6项,客观上使另外新增的几项规避了前置的仲裁程序,这是不可以的。
所以,您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候,就要考虑好。
如果实在遗漏了该提的请求,您也可以另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可以的,根据法释2001)14号,如诉求不可分,可合并审理,一审也不会怎么如愿的,但要坚持,如连云港中院不支持年薪假工资是枉法的,别的地方是支持的,江苏法院就是不支持,今年8份江苏高院发文法院应当受理是一例,如二倍工资过期,这是工资怎么会过期,一次是嫖娼长期是二奶合法的怪象
劳动仲裁裁决以后起诉到法院还调解吗?
劳动仲裁裁决以后起诉到法院还是会调解的。调解作为一种低成本、易操作的诉讼结案方式,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它既是法定的一般程序,也是法官喜欢用的办案方式。
案件既可以诉前调节,也可以在开庭前、开庭中、开庭完毕和宣判之前调解,还可以在宣判后和判决执行前调解,甚至启动执行程序后,只要双方愿意,在执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也可以调解。
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不服,应当向仲裁委所在地法院起诉还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应当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法经函[1989]53号)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法经函[1989]53号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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