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
医疗出现纠纷,谁来处理?
谁来调解,怎样界定医疗事故,医患之间谁是主要责任人,这些都已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我们应当从这些事件中汲取怎么样的教训!现在的医院已完全商业化了,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宗旨已抛弃得差不多了,医院已蜕变为生意的场所,一切向钱看,一个普通的感冒就可能花去你几百块钱。老百姓看不起病已是不争的事实。造成医患纠纷的根源是什么,值得深思!
12315能投诉医疗纠纷吗?
不能。只有当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发现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或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时,都可以拨打12315电话或当地消费者投诉电话。
医疗纠纷法院判决70%的责任,医生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见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章,第五十四条的。这是医疗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医师即便有重大过失,也是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想离开体制自己开业的医师们,三思而行。
在古代,学任何手艺都要先学德。无德门徒是祸根。
现今社会,医院的医德是什么,有吗?是金钱第一,还是救死扶伤。当然大部分医护人员是好的,只是部分人员被金钱冲昏了头脑,医疗纠纷在所难免。
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在医疗事故,医院就应该负责,至于医院和医生之间怎么处理,就于我们无关了。
这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法院依据的鉴定是医疗事故的结论,那么病人方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医院和责任医务人员行政处罚,第二,如果法院依据的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鉴定结论,那么都是当事医院赔钱了事,至于医院是否在内部追究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经济经济责任就不好说了!
医疗事故分为几级?攀枝花“遗腹三块纱布”事件是一级甲等事故,意味着什么?
首先,感谢悟空问答的邀请。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以下四级:(1)一级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二级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后果的。
四级医疗事故中,一级医疗事故又分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分为,二级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分为三级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医疗事故;以及四级医疗事故。
攀枝花剖宫引产术后肠腔发现三块纱布事件,最终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最严重的医疗事故。
这个责任认定是没有问题的,按照医疗事故的定义来看,这家民营医院的医务人员在给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做手术竟然把纱布遗留在了患者的肠腔内(违反诊疗常规),且患者的死亡也是因为遗留的三块纱布导致患者肠梗阻,腹腔感染,最终肠腔破裂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死亡与医务人员的过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性质恶劣,被认定为最严重的医疗事故也是咎由自取。
那么,对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相应的责任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首先,要赔偿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费、交通费、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费,等等。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攀枝花纱布事件,涉事医院已经赔付患方近一百万元,主管部门吊销涉事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相关责任人的执业证,暂停当事人执业活动6个月,等处罚,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人命关天,切莫等闲视之。
讲述医患故事,说出你的“医”声,请关注:麻醉超人钢铁侠。
先回答题主问题,但重点在后面!没耐心的请直接翻到最后看结论。
医疗事故分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其中 一级甲等:患者死亡。
一级乙等:患者重度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医疗事故又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四级医疗事故没有细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相当于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但是我想在这里强调一下,医疗事故的等级是根据对患者的损害结果来评定的,与责任的大小没有关系!
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另有标准: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在一般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责任划分都是要同时进行评判的,而媒体往往只喜欢关注前者,但实际上后者才是重点。
比如像上图这种“轻微责任”的判例,在相当多的案例种,几乎等同于没有责任,只不过是为了安抚患方而和稀泥而已。
具体到攀枝花的这起医疗纠纷案,案情相当蹊跷。许多医疗大V都分析过,没有人能解释一个妇科手术,纱布是如何进入患者肠道的,而且还是肠道上段。甚至有人提出纱布是患者自己吞下的猜测。
患者的最终结局是死亡,鉴定为一级甲等事故一点都没有争议,但是这起事故中患者的损害是否由医院的过失造成,医院应该对事故承担多大的责任,上面的问题没有解决,就不可能有答案。
不管怎样,医院急于息事宁人,主管部门也乐于看到事件赶紧平息,家属只要拿到满意赔偿,这件事最终可能只会不了了之。
一级甲等事故,说明不了任何问题。
你的看法是怎样?欢迎留言讨论。
欢迎关注郑医生百嗑,每天学习实用健康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