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还款还需要还钱吗
借款人跑了,担保人还要为借款人还钱吗?
需要担保人还钱的
借贷纠纷中的很多担保人在“无所谓”的心态和“抹不开情面”的牵绊下,为债务人承担了连带责任担保,然而往往这些“抹不开情面”和“无所谓”会给担保人上一堂刻骨铭心的法治教育课,也一次次让他们看清了所谓关系“处的不错”在司法正义面前是多么的不堪一击,代价不可谓不沉重。
2016年3月3日,西吉县法院震湖法庭受理了某投资公司诉马甲、马乙、胡丙、马丁贷款纠纷一案,其中马甲为债务人,马乙、胡丙、马丁为连带担保人,债务人马甲目前处于失联状态,现该案依法由震湖法庭进一步办理之中。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担保人均表示十分无辜,担保人胡丙表示:他是经马乙多次请求,关系处的不错,难以驳回马乙的情面,又觉得只是担保,应该无所谓的情况下,才为债务人做的保,之前他竟然连债务人都不认识。马乙则是各种推脱,天南海北的漂就是不现身;马丙更是委屈的紧,在给主办法官的电话中说道:你们怎么不去找本人啊,钱又不是我们花掉的……本案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晰,是一件较为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债务人的失踪和各担保人的不配合,致使本案程序性事宜的处理不能顺利进行,给案件本身的处理带来诸多不便。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避、失联、哄骗始终不曾成为迟滞司法正义实现的有效手段。法律哥提示: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连带担保人在其约定份额内承担与债务人权重相当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债权与担保债权成立的,在约定或法定的担保期间内,债权人可以选择将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选择将债务人与连带担保人同时提起诉讼,连带担保人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连带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并且很不客气的说,这个追偿权的实现将是一个很艰巨、很漫长的故事。所以提醒广大正处于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边缘的朋友们,一定要慎之又慎,千万以理性的、法律的思维看待担保问题,因为你不是在用自己的面子为他人担保,而是用自己可能承担的潜在法律风险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注“有事找律师”头条号点击“自定义菜单”随时随地咨询法律问题这就是法律中所说的担保责任,担保人即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在作为他人的债务担保人时,遇到借款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所有借款,那么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担保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担保方式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
一般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连带责任担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种担保方式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
举个例子,如果甲向乙借了10万元,丙作担保人并明确承担连带责任,一旦甲届期因为种种原因未能还款,此情况下,债权人乙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丙不能拒绝乙的要求。
综上所述,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是: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担保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需承担的责任有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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