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包括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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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
以下几种:
1. 地域管辖权:指刑事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审理。地域管辖原则上是按照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或者被害人的住所来确定的。
2. 实体管辖权:指刑事案件由哪个级别的法院审理。实体管辖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三个层次。
3. 专属管辖权:指特定的法院对一类特定的案件具有管辖权。例如,军事法院对军事犯罪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4. 分案管辖权:指同一个案件,由不同法院审理各自涉及的不同犯罪行为的管辖权。
5. 联席管辖权:指由两个或多个法院共同对同一个案件进行审理的管辖权。例如,两个或多个犯罪嫌疑人在不同地区犯罪,但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同,那么可以由两个或多个法院进行共同审理。
总之,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具体适用,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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