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有关规定对审查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受害人调卷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有权调阅案卷材料。受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阅案卷的理由和目的。
检察机关或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安排受害人调阅案卷,并保护案卷的保密性。受害人调阅案卷的权利有助于其了解案件进展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否查看证据吗?
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证据材料;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提交辩护意见。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限究竟有多长时间?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限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限为不超过两个月。
具体来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检察院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对案件的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需要进一步审查,可以延长一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一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个总体的时限规定,实际的审查起诉时间可能会因案件的复杂性、证据的充分性、相关当事人的配合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应该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子只有两种结果,即起诉或者不起诉,没有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说法(至少在法律上没有),不起诉分为三种:
1.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是无罪或者已经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一般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尚有疑点还需要补充侦查,如果公安机关补全证据还需要公诉的。 如果是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也就是具有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一般就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规定,经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 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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