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竞争上岗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是合法的吗?
要看当事人实际情况。通常单位可以对不合格的员工采用补偿后开除员工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单位不赔偿和补偿的,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哪些情况下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签字证明是不合法的?为什么?
谢谢悟空的邀请!
面对劳动法是受法律所保护,因而具有法律效应,但对于有单位及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完全不顾劳动法的具体效应,即在合同未到期,而采取所谓的强行签字,解除劳动关糸。
应该说,尤其是面对我们的企业员工即是在经双方同意之下,签订了劳动合同,哪么只因为己经确认劳动合同,即双方都得去认真执行此关系,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当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当然可以得。
至于对有些企业即可能因企业运营发生困难,或者是疫情所影响,而导至以劝离,或者以不发工资为由,强行要求员工自愿签字,解除劳动关系?哪么对于这样的行为,个人观点,即是一种违规行为。暂于对这样情况,有些企业因为企业面临破产,同时为了减少企业负担,进而采取一些违规动作,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员工因拿不工资,虽然对于合同确又没有到期,但迫于企业压力仅能签了辞职或者离职协议。
当然对于企业有违规行为,但是应受到追责,其查明原因。尤其是面对受疫情所影响的企业经查明原因,合理申报,待等查明原因后同样也要按企业破产法执行相关补偿手续。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单位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法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单位发起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如果职工接受,视为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单位就不违法。
如果职工拒绝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很多,大体可以分为这么几类(不含劳动合同终止):
1、职工主动辞职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3、职工存在过错被解除(含职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
4、预告性解除或叫无过错性解除
5、经济性裁员
在职工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可以归为预告性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经济性裁员。
预告性解除和经济裁员需要满足相应条件,一旦满足,职工只有接受的份。如果不满足条件,单位强行解除,属于违法解除。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而主张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2倍)。
题主说的太简单,不知道是哪种情形,但是大概率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形式,你可以拒绝。
最后附上预告性解除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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