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交付和指示交付有什么区别
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的区别?
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交付的区别是交付时的流程不同。
1、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2、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都是指房屋买卖中买家更改房屋所有权的手续,但是两者具体的涵义和操作方式有所不同。
占有改定是指买家和卖家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双方同意改变房屋占有的时间和方式。具体来说,卖家在房屋买卖协议中表示自己仍留有房屋的占有权,但同意在一定时期内将房屋交给买家使用,这个时期可以是几个月或者半年以上的时间。在这个期间内,买家可以使用这个房屋并支付房屋的费用,但房屋的维护和管理仍然由卖家负责。
指示交付是指买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要求卖家立刻将房屋的使用权和物权交付给自己,进而成为房屋的法定所有者。一般来说,买家支付完房款和相关的房屋税费后,就可以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总之,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虽然都是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手续,但具体的操作方式和时间限制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同时,买家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手续,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在合同法中,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分别是什么意思?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现在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简易交付实际上是以动产物权让与合意代替现实交付,是一种观念上的交付,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指示交付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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