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 民事诉讼的时效过期了。是不是就无法起诉了?
-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限是多久?
-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是否有执行期限?时间多久会失去诉讼时效?
- 请问民事诉讼最迟多少天法院宣判?
- 请问民事诉讼法的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最后还有说到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这里说的特殊情况是指哪些?
民事诉讼的时效过期了。是不是就无法起诉了?
一般是不能再起诉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如下:1、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1、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2、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适用延长。3、延长的条件: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2)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3)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4)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4、这里的正当理由是指的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5\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如果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那么在庭审中法院将不会采纳这些证据,这将对被告的诉讼地位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作为被告,应当重视举证期限的规定,尽可能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在期限内提交。同时,如果确实存在困难,也应当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在庭审中,被告应当积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这将对判决结果产生积极影响。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权威的帮助。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是否有执行期限?时间多久会失去诉讼时效?
民事调解书具有法院执行力,也具有执行期限:
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一般包括:
(1)当事人和解后撤诉;
(2)法院主持调解后出具调解书;
(3)法院审理后出具判决书。
其中,调解结案和判决结案只要有可执行内容就具有法院强制执行力。
关于执行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具有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为2年;
但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后,执行期限重新规定为3年。
因此,现在的执行期限为3年,即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3年。
过了执行期限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法院必须受理。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期限经过的抗辩,法院必须终止执行。
因为,执行期限经过的抗辩属于形成抗辩权,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
综上所述,执行具有执行期限,现在的执行期限为3年;即使执行期限经过,申请执行人仍然可以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期限经过抗辩的,法院会终止执行。
法院已经调解或判决的案件,一般不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已经审理判决过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是不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既然没办法再次起诉,那自然也就不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
执行的话,我们有规定申请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一般来说,我们法院判决中会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或十五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如果被告没有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那我们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规定,申请执行期限是两年。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超期申请则有可能法院不予受理。至于法院的执行期限,我们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但法院的执行工作并没有那么严格限制,基本很少看到按规定执行。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一般至少要在六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
请问民事诉讼最迟多少天法院宣判?
民事诉讼分两种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还有一种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实际情况是现在法院案件太多太多,本人起诉1月25日立案受理,5月25日才安排开庭审理,10月份才拿到法律文书,关键还是简易程序。建议多和法官或者书记员沟通,要求早点判决。特别已经到了审结期限了,多打电话给法官。
期间我想打电话投诉法官,本地法院电话基本上打不通。向上级人民法院反应也告之无权,要向同级检察院或者法院内部纪检投诉。
最后告诉你多打电话给法官。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给你一个大概的参考,但没有人能给你一个确切的数字。
先说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是三个月,普通程序是六个。按照这个规定,如果你的案子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理结案。如果三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如果你的案子适用的是普通程序,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报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案子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不计入审限。
二审案件审限是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裁定上诉的审限是30天。
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和解调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这个是很恐怖的,有些案子能庭外和解一年半载。有些法官在案件即将超审限的时候,通过让当事人签订申请庭外调解的申请书或者同意书,直接打破案件审限的规定。如果你不同意签署这类文书,只能向院长申请延长,但又有多少当事人愿意得罪法官呢?
根据上面的内容,结合你的案子自行判断一下吧!
最快的话,当庭宣判。但当庭宣判的比较少,特别是普通程序案件,需要合议庭合议,当庭宣判的就更少。毕竟当庭宣判的话,当事人容易质疑判决的公平公正,认为未审先判。
最慢的话,这个没有规定。我们规定了案件审理期限,原则上只要在案件审理期限内宣判就行。 我们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都有规定,并且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同时还有一些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如鉴定、公告等等)。现在法院有考核要求,一般超审限的比较少。
立案阶段的话(7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已经立案等待开庭的情况的话,需要看标的金额大小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一般情况选择适用的审理程序为:小额诉讼程序(2个月)、简易诉讼程序(3个月)、普通诉讼程序(6个月),几个程序诉讼审结时间各异。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于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请问民事诉讼法的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最后还有说到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这里说的特殊情况是指哪些?
1、《民法通则》第三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3、《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保管客户资料义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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