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使用管辖权异议有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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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原告诉讼的法院,可以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事故发生地等来确定管辖法院,若被告对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作出裁定,确定受理案件管辖的法院,若原告或被告对裁定不服,还可以提出上诉。具体请咨询当地律师来解答。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 管辖权异议只是诉讼程序上的问题,对实体判决没有什么影响,唯一耽误的可能是时间。 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因无非有二:其一,拖时间;其二,或许其认为真正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对其更有利。 一般而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和法院之间的交涉,和原告关系不大,原告无需回复。但如果原告不想被移送管辖,应当积极举证或反驳被告的证据,而不是考虑如何回复或辩解。因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法官自己会自行判断。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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