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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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何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形式,其主要区别如下:
权利主体不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权利主体不同。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用益人,而担保物权的权利主体是担保人。
对物权物的支配不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物权物的支配方式也不同。用益人只有使用权,不能支配该物;而担保人仍然可以支配担保物,但必须遵守合同约定,不能侵犯债权人的权益。
对债权人的担保方式不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债权人的担保方式也不同。用益物权是为了保障用益人的使用权利,不涉及债权人的利益;而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将担保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形成方式不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形成方式也不同。用益物权的形成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担保物权则需要担保合同的约定和登记等手续。
总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权利主体、对物权物的支配、对债权人的担保方式、以及形成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物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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