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异地管辖吗?
行政诉讼可以异地,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如果案件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则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大诉讼的管辖原则?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是什么意思?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指的就是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并不区分具体行政案件的类型,适用异地管辖试点的法院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全部交由指定的异地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目前已经有黑龙江省、河南省、甘肃省等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明确了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交由本地区内另一集中管辖法院审理的范围。
具体省市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范围需要查看当地高院、中院的司法文件。
行政案件管辖地怎么划分?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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