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债务核销合法吗?
是合法的骗局,“债务核销”确实存在,但是核销后并不是表示这个钱你不用还,而且会伴随你的征信一直停留,它始终还是你人生中的疤,甚至到最后你想还了,连还款方式都会很困难,你的人生不止是这几万十几万几十万可以买断的,我希望今天的文章负债者们看了能明白,你有这10%的费用去给这些骗子你拿去还款它不香吗?
首先,“债务核销”的说法本身就是不准确的。“债务核销”不等于债务免除,债务核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对呆账、坏账的一种处理措施,准确说法应当叫“呆账核销”,就是在内部管理上,对呆账、坏账进行核销做账处理,但债务本身,并未免除。
其次,“债务核销”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金融企业核销呆账,首先需要严格认定呆账,在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仍未能追回呆账时,进行核销处理,同时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外保密,账销案存。
对个人来说,银行卡透支认定为呆账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以财产遗产清偿后仍不能偿还的;
(二)涉嫌信用卡诈骗,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四)5000元以下的银行卡透支,追索二年以上无法收回的。
如前所述,即便是银行做呆账核销处理,但账销案存,账务核销了,债务依然存在,银行依然有追索权。
按照目前银行业的通行做法,对呆账坏账,或者通过诉讼、强制执行追索后进行核销,或者是将债权打包出售给资产处置公司,由资产处置公司去启动诉讼程序进行追索。但不管怎样,一般都需要经过诉讼、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经过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仍然不能清偿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债务人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上也会留下不良记录,完全不存在所谓的“无债一身轻”。
企业之间代付款的法律规定?
第一,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这是第三人能够代为履行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两者缺一不可。若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则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可能。
第二,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应为明示的、书面的,这是积极要件;或者与债务人订有承担某项合同债务的协议。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债务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第三,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微信上发的欠款信息有法律作用吗?
微信上发的欠款信息,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微信只是一个聊天的平台,每个人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这个微信聊天记录不是正式的文件,既然老板同意欠你钱这件事情,就应该在线下签订正式的欠条,写明欠款多少,什么时候还钱,双方都要签字画押的,微信这个稚嫩作为辅助证明,法律效用不大。
现在法律越来越健全,那么在微信上发的欠款信息有法律效力吗?
答案是肯定的!在不能面对面写下欠款条时只能用微信方式来发一张这样的欠款条做为欠款依据,这样的情况现在很多同样受法律保护,但是欠条的格式一定要符合要求才行,比如,欠款人的借钱时间X年X月x日,欠款多少一定是大写不能是小写,欠款人姓名也要与身份证相符合,
微信打的欠条,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欠条内容规范、齐全一样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
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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