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怎么撤案
今天给各位分享寻衅滋事怎么撤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寻衅滋事怎么撤案进行详细列举解释,一起来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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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双方和解可以撤案吗?
寻衅滋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分以下几点来讨论:
哪些行为属于判处哪一档刑罚的详见2013年两高的司法解释。
1.对于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情况都会起诉到法院,判处刑罚。
2.我们主要说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
(1)现行法律体制下,公安机关经刑事立案后,不能直接撤销案,一般将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检察院接到案件后: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如果双方和解,有两种处理方式:一、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二、起诉至法院,可以建议判处缓刑。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不足以定罪的,应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3)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撤回案件。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决定。
(5)如果检察院准予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后,可以从两个方面处理案件:一、撤销案件。二、补充侦查,如果符合移送起诉决定的,经补充新证据、新事实后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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