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与无因管理区别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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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属于事实行为,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而好意施惠不是法律事实。
在事实行为中虽然意思表示不是其构成要件,但是当事人还是有意思表示的,只不过这个意思表示不对事实行为的成立产生影响。法律已经规定了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只是当事人不必将意思表示表达出来而已。然而在情谊行为中,当事人根本没有效果意思表示,而且情谊行为中也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更没有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法律更没有规定情谊行为。所以情谊行为只是在道德层面上产生效果,并不是一种事实行为。
什么是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生给付请求权。如甲答应乙于某日顺路搭乘其车去A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载其去A地的请求权。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由个案予以认定。如乙未依“约定”叫醒甲,致甲未能在A站下车,为此甲支出了额外费用,乙对甲支出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但乙若故意未叫醒甲,致甲受“纯粹经济上损失”,应承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侵权责任。好意施惠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
一、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好意施惠 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三、现实中的表现方式: 事实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我国理论上,一般认为以下情况为好意施惠:搭顺风车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或郊游等。 因此,好意施惠行为,虽然当事人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同样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搭顺风车。
无因管理和好意施惠要怎么区别?
好意施惠关系,也翻译为情谊行为,君子协定(但有人认为情谊是中性词,好意实惠是褒义词,君子协定在国际合同中使用)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
或者约定义务
,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我国理论上,一般认为以下情况为好意施惠:搭顺风车
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或郊游等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属于事实行为,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
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
规定,而非当事人
意思。而好意施惠不是法律事实。
在事实行为中虽然意思表示不是其构成要件,但是当事人还是有意思表示的,只不过这个意思表示不对事实行为的成立产生影响。法律已经规定了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只是当事人不必将意思表示表达出来而已。然而在情谊行为中,当事人根本没有效果意思表示,而且情谊行为中也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更没有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法律更没有规定情谊行为。所以情谊行为只是在道德层面上产生效果,并不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
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情谊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不能要求返还,即甲主动请乙吃饭,事后不能要求乙返还。OK,关于好意施惠与无因管理区别有吗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更多关于好意施惠与无因管理区别有吗的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