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者什么叫老工伤

法律动态 2025-08-2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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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老工伤退休养老金太少了?
  2. 95年工伤至今单位现在申报工伤,已经认定老工伤,是否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所有治疗费用?
  3. 超龄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
  4. 1990年的老工伤怎么办?
  5.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老工伤退休养老金太少了?

工伤人的养老金并不比一般人的少,其计算方式都是一模一样的,但是,有很多工伤职工在遭受工伤之后,其收入都可能有一定的下降,造成其养老的缴费基数有一定下降,造成养老金较少,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5-6级伤残的人员,1-4级的其伤残津贴是由工伤基金足额发放的,且按照国家规定逐年上调,退休后退休金不得低于伤残津贴,且往往有生活护理费,总的收入要比正常的养老金高不少,,7-10级因为对工作能力影响往往不大,所以也是正常的。

在对老工伤

“三低”

人员养老金调整时,当低于平均值按平均值调整。

二、对原老工伤“三低”人员养老金偏低,历次“调待”差额给予适当补齐。

三、对由于工残提前退休人员造成工龄短影响养老金水平提高,增补10年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对工亡的家属应给予抚恤救助。

五、对关于“破改”的国企老工残人员应给予一次性补偿费。

六、从政策、制度上保障这一特殊弱势群体人员生活水平不降低,确定1—6级工残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党和政府、人保部门“顺应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全中国人民”。

95年工伤至今单位现在申报工伤,已经认定老工伤,是否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所有治疗费用?

感谢邀请。

一、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第四条各地应当在2010年以前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二、具体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由各地区自行制定实施细则,通过检索全国已经出台的关于“老工伤待遇”的文件,大部分“老工伤待遇范围”包括一下内容:(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老工伤”人员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按原渠道支付。三、具体老工伤待遇范围需要结合您所在地出台地方文件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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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当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上述法律规定对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存在冲突,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结合目前我国大量农村超龄劳动者涌入城市再次就业及社会保险缴纳的局限性。一般来说。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在充分审查超龄劳动者是否初次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否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导致超龄等因素综合考量。

对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初次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该情形与原有劳动合同的延续和曾经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劳动者的用工有所不同,且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为之前未建立社会保险账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才被招用的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用人单位亦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该类人员初次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也不应适用劳动法相关法律的调整。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其中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不包括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情形)。”第十二条重申 :“对于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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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的老工伤怎么办?

如果工伤发生在1990年,有政府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伤认定书,并且进行了伤残等级认定而且有伤残等级,由单位按照《老工伤纳入工伤基金的办法》规定,可以纳入工伤基金,如果没有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的,由单位申请,到工伤伤残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有等级的,就可以按《老工伤纳入工伤基金的办法》,纳入基金。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谢谢邀请,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认定工伤,必须有劳动合同或者证明劳动关系,因此,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但不能认定工伤,并不是得不到赔偿,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办法来处理,得到赔偿。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全国并没有一个太统一的意见。

不过个人倾向于应当属于工伤,但是还要参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北京、天津、重庆、太原、厦门等一些省市,在有关规定中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或各省市的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山东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明确回复,应该适用。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如果参与建筑单位的工作,现在很多建筑单位又是以整个项目缴纳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障也无可厚非。

很多地区也是这样,如果用人单位给退休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就适用工伤保险的保障。

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如何鉴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里有一条规定,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劳动合同终止,是否代表双方结束了劳动关系?

但是1994年劳动法中只规定了童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并没有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构成劳动关系。

目前国家还有一部分特殊群体叫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他们实际上也是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给他们缴纳工伤保险,其他保险没有强制要求。

但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一般要求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过26小时。

所以,这个问题还是非常有争议的,可以说有的地方适用,有的地方不适用。希望国家能够出台进一步的解释,明确有关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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