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开庭后被告又出现的如何处理
庭审时被告人翻供还有效吗?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或者其他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给予刑事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和给予刑事处罚。
庭审时被告人当庭翻供,则要看其他证据,其他确实充分的,应当认定原来的供述是真实的,被告人还要承担翻供不认罪的后果。其他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应当认定翻供的证据的有效性。
当庭提起反诉后法官怎么处理?
法官既可以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也可以先对本诉案件进行审理,然后再确定时间审理反诉案件。
被告在参加原告起诉的案件审理时,可以向法院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必须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法院可以合并进行案件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此解释出台后,凡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的反诉,只要符合条件,法院都应合并本诉进行审理。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由此,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当事人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院开庭应该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开庭时提起反诉,但法院不应审理,而应告知其另行起诉。依据就是上述第二个司法解释。
公告送达的案件开庭时能不能追加被告爱人为被告?
开庭前可以追加,但需另行发送传票,传达不到好是要另行公告的,追加起诉配偶为被告,立案庭也会审查是否符合要求,明显不符合要求也会告知你不能追加该被告 ,即便能追加,如果也要发公告,且法律关系有变化或增加的,法院会建议你撤诉后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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