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一个上诉案。判决撒销原裁定又驳回原告诉讼有法律依据吗?
从题主的情况介绍看,题主对于双方的争议、案件流程叙说不清。
从法理上说,《裁定》解决的是程序性争议。《判决》解决的是实体性争议。
如果一审送达的是《裁定》,那么一审解决的问题就应当是“原告起诉”是否合法?一审《裁定》的结果应当是驳回”原告起诉”这一程序性问题。
有看官说,一案《裁定》的结果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人以为,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如果是驳回诉讼请求,一审就应当用《判决》,因为诉讼请求涉及的是实体性争议。
题主说,二审《判决》既撤销一审《裁定》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人以为,二审的《判决》是在下述情况下作出的:
一,一审因为认定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二审通过审理,认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是错误的。同时审理查明原告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支持。
三,二审以《判决》撤销一审的错误《裁定》,并对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四,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一审认为原告或被告主体不适格,从程序上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上诉后,二审认为:本案当事人主体适格,原审《裁定》是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支持,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如果如此,二审对本案的程序性争议和实体性争议所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原告引用法条错误是否驳回起诉?
一般应该不会,因为事实清楚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是法官的事儿。但是,如果起诉时候没有把主要法律关系弄清楚,就可能因为诉求不当而被驳回。
涉及法律关系性质与法律行为效力的,法院应当主动释明,原告可以变更引用释明后规定,不变更的,影响裁判,可能诉求会被驳回。不涉及定性的,无关紧要的法条,法院不予采纳就是。现在的人民法院,原告有理的,法院也是要帮原告找出正确的法条进行裁判,体现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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