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签订合同和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签订

法律动态 2025-08-29 3
其实劳动者签订合同和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签订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劳动者签订合同和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签订,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劳动者签订合同和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签订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却是另外一个公司,这是否属于劳务派遣?这么做劳动者会面临哪些风险?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却是另外一个公司,这是否属于劳务派遣?这么做劳动者会面临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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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甲方不是单位本身而是另外一家公司,这就是劳务派遣,你目前面对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形。但说实话,你们这个公司做法不对,即便要求员工签劳务派遣合同,也应该有劳务公司在场与你签劳动合同的,不应该直接由用人单位与你签派遣合同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方面存在问题。

还有一个就是用人单位没有全面履行告知义务,隐瞒重要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各种应知应会的内容,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也应该在你入职的时候如实告知你。可实际上你们单位却在你过了试用期转正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却突然在劳动合同上甲方单位处写着别的人力资源公司,事前从未通知过你,也没有跟你说明,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你所在的工作单位之所以不直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跟第三方公司合作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说白了目的就是为了想省钱省事不担风险。如果你在这样的劳动合同上面确认签字了,也就意味着你跟工作单位没有直接关系的,你有什么问题就跟他们无关了,要找也是去找人力资源开发公司。而这个时候你可能连人力资源开发公司在哪个地方都不知道!

所以,签这样的合同你就要格外注意工资、福利及社保等约定内容,尤其是社保看是不是缴纳五险。如果合同中约定的社保、工资及福利都非常明确非常规范,那么签订这样的劳务合同也是可以的。如果规定的模棱两可或者没有明确的说明购买五险等内容,那么这样的合同就不要签了,还是早点重新找工作吧,签了就吃亏了。

万一你已经签订了这样的合同,有些待遇没有,比如劳务公司不给你缴纳社保,你也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劳务公司补缴社保,并且支付你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想要获得这些权益,你需要分别到不同的主管部门投诉,补缴社保要去社保局投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要去劳动局投诉。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启发。觉得可以,记得“打call”。

如题。你这种情况是属于劳动派遣。现在工作的单位属于用工单位,你们之间的关系是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它是用人单位。现在很多公司为节省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多采用此种用工方式。但是用工单位如果侵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与用人单位承担共同赔偿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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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中,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而被派遣的劳动者工作的单位为“用工单位”,也就是说派遣单位要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是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义务。

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就会受到保障,这个是不用担心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在实际用工中,用工单位会出于人员编制限制、劳动风险转移、避免繁琐人事工作等等目的选择劳务派遣模式。

万一发生劳动纠纷,用工单位需负连带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也就是说,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共同被告,提起仲裁或诉讼申请。

目前正规的大企业都会选择资质合规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企业和劳动者遇到劳务派遣时记得注意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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