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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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
固有利益损失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因一方未尽保护义务而导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12。
信赖利益损失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通常指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缔约费用、交通费、鉴定费、咨询费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利润的损失等相关费用12。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对人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3。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涉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3。这种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在合同缔结以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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