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时要哪些材料
刑事申诉中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终审判决,检察院受理后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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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申诉检察机关制定了一套规范的办理程序,相关的主要有《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等,检察院会根据这些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办理的,然后根据复查情况,作出提出抗诉或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决定。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或近亲属最好是向与作出原判决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并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等材料。提问中提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不知是新证据还是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证据以及其他情况,无论哪种情况检察院受理后会进行立案复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27条规定,对于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检察院办案人员会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当然,在整个复查过程中,可能会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能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还要讯问原审被告人。
刑事申诉立案后,检察院会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复查终结后,办案部门的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决定,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至于会采取哪种取决于案件的有关情况以及与法院的沟通情况,比如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不采纳的、或者由检察院提出效果会更好的,就会提出或提请抗诉,从而启动再审程序。
刑事案件申诉材料寄到人民法院哪个科室?
刑事案件申诉材料:寄到人民法院立案庭。
立案庭职责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
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调解;
对立案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
审理不服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
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处理来信来访(其中,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
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审理办案的期限)跟踪督办;
负责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刑事案件申诉材料:寄到人民法院立案庭。
立案庭职责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 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调解; 对立案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 审理不服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 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处理来信来访(其中,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 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审理办案的期限)跟踪督办; 负责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刑事申诉立案后能否申请调取证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证据是由检察负责举证的,自诉案件证据由自诉人举证,所以是不能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刑事申诉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3、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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