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返还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有哪些区别
如何区分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
如何区分”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
本人以为,二者在形式要件上都表现为请求标的物为他人占有。二者形式要件的形成起因和过程不尽相同。二者举张权利的主体不尽相同。二者举张权利的依据不尽相同。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尽相同。
1.返还原物请求通常发生于占有人对物的正当占有(物权人曾经允许其占有),占有返还请求通常发生于占有人对物的不当占有(请求人当初不知其不当占有)。2.举张返还原物请求的主体通常为物权人,举张占有返还请求的主体可以是物权人、也可以是物的合法使用人。3.返还原物请求权源于物的物上请求,占有返还请求权则源于对物的合法使用权。4.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时效制度限制或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占有返还请求权则适用于短期(一年)诉讼时效。
一、说文解字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的权利,包括返还请求权的效力和原物的返还,孳息的返还,返还费用的负担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
占有返还请求权,又称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是指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者返还其占有物的权利。
二、法理依据
我们大概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由五编(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和附则两部分构成,共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具体内容不详述。
《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二编《所有权》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二年内……请求返还原物……。
这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理依据。
《物权法》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这是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的法理依据。
另外,《物权法》对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效力有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三、如何区分
由此可以看出,两者有以下区别:
请求权人与被请求对象有别。前者为物权人vs现无权占有人;后者为占有人vs侵占人。
要件有别。前者是“无权占有”;后者是“侵占”。
权利时效有别。前者为二年;后者为一年。
效力有别。前者为“物权的保护”;后者为维护“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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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台湾民法学泰斗王泽鉴学者、大陆民法学者梁慧星等教授的相关法学理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一、概念
1、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在于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
2、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这项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
二、范围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及于原物的返还、孳息的返还、返还费用的负担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
2、占有物已经遭到毁损时,可请求损害赔偿。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三、时效
1、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效不受限制。
2、返还占有请求权时效为一年。
四、请求权基础
1、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
2、行使返还占有请求权,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五、举证责任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举证责任比返还占有请求权更高。
综上所述,希望你对二者的理解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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