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事实婚姻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事实行为构成要件?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在世界法学史上,真正将行政事实行为概念引入行政法领域的是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1851——1911)。他第一次将行政分为公行政和国库行政,公行政再分为高权行政和单纯高权行政。而单纯高权行政如建设街道、铺设绿地、垃圾焚化炉的兴建或交通事故的排除等,也就是所谓的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
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务相关的个人恣意行为,其构成条件是:
第一,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政事实行为也就不可能成立,更谈不上行政赔偿问题。
第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遵守法律和违反职责要求故意或严重疏忽以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观上存在着严重过错。
第三,造成侵权的行为与职务有紧密联系,即或在职务活动中有个人恣意行为,或虽不执行职务,但产生损害事实的行为的工具和机会与公务有联系。
如何使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相对应?
如何使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相对应?实不相瞒,这的确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通俗点说,就是一个行为构成犯罪 必须具备哪些必要条件,一言以蔽之,就是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通常有四。(一)犯罪主体:指干坏事应当受到惩罚的人和单位。干坏事的人也就是说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须达到已满十六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傻子”即精神病人依法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必须“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方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二)犯罪主观方面:说明干坏事的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就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构成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现实中造成了损害结果,若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有可能是意外事件。(三)犯罪客体:就是法律保护而犯罪却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必不可少,每一具体犯罪总是无一例外侵害了一定利益、一定社会关系。强奸罪侵害了女性性的自决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等,诸如此类。(四)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等选择性因素。其中犯罪行为是不可缺少的因素,只是想一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否则,喜欢看美女而且想入非非的男士们很容易涉嫌性犯罪!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作为刑事侦查部门,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八项。其中第(四)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与犯罪主体对应,查证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第(五)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就是犯罪主观方面,查证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第(一)项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第(二)项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第(三)项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实施?就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第(六)项第(七)项为量刑事实,也就是决定判刑轻重的事实。第(八)项是其他有关案件事实,也就是兜底条款。
针对构成要件,一一查明事实,确保水落石出,证据充分确实,案件性命攸关,怎能草菅人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阳光普照,国泰民安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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