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的形式有哪些
牵连犯和吸收犯有什么区别?
牵连犯和吸收犯都是刑法理论中的概念,它们在犯罪构成、处罚原则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触发了多个罪名,并且这些罪名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情况。例如,为了获取利益而故意伤害他人,同时又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况。对于牵连犯而言,其数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但这些罪名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牵扯,因此需要按照其中一个罪名的规定来定罪量刑。
吸收犯:是指将数个犯罪行为吸收为一个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形。具体来说,当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的关系时,可以将这些犯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适用统一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这种做法可以避免对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量刑所带来的繁琐和复杂的问题。
总的来说,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数个罪名之间的牵扯和联系,后者是将数个犯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
牵连犯和吸收犯都是刑法理论中的概念,它们在犯罪构成、处罚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对于牵连犯,我国现行刑法采取“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数个罪名中有重于被牵连之罪名的,则按照重于该罪名的罪名定罪量刑;如果数个罪名中没有重于被牵连之罪名的,则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其次,吸收犯是因数个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的重合或者交叉而被包括其中的情形。吸收犯的成立要求实质上具备各行为单独成立的构成要件且共同排斥单一构成要件内的刑罚处罚意义。换言之,只有当数个行为完全重叠在一起时,才可能发生吸收现象。
总之,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在于:牵连犯是对同一事实分别予以数个罪名进行评价,属于实质上的并罚;而吸收犯是将数个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的重合或者交叉部分评价为一个新的构成要件,属于形式上的并罚。
牵连犯和吸收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犯罪构成、处罚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罪行时,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对于牵连犯,按照数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可。而吸收犯则是指在数个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其中一个犯罪的实行行为被另一个犯罪的行为所吸收,从而不单独成立犯罪的情形。
在我国刑法中,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吸收犯的基本特征是对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的选择性吸收关系;其次,吸收犯中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没有重合部分;最后,吸收犯只能发生在故意犯罪之中。
总之,牵连犯和吸收犯在犯罪构成、处罚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牵连犯和吸收犯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行为的数量和性质**:
- 牵连犯:通常涉及两个或多个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一个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前提或手段,而后者是前者的结果。牵连犯的多个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
- 吸收犯:涉及两个或多个犯罪行为,但这些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即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了另一个或多个犯罪行为,使得后者不再独立存在。吸收犯的多个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2. **行为之间的关系**:
- 牵连犯: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即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 吸收犯:行为之间是吸收关系,即一个行为吸收了另一个行为。
3. **犯罪故意的性质**:
- 牵连犯:数个行为的故意可能不同,每个行为都有其独立的犯罪故意。
- 吸收犯:数个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都是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
4. **侵犯的客体**:
- 牵连犯:侵犯的直接客体可能不同,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 吸收犯: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5. **处断原则**:
- 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通常会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会并处轻罪的附加刑。
- 吸收犯:根据吸收犯的处断原则,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不再考虑。
6. **法律后果**:
- 牵连犯:虽然在中国刑法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
- 吸收犯:在刑法条文中通常有明确规定。
总的来说,牵连犯和吸收犯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犯罪故意的性质、侵犯的客体以及处断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这两种犯罪形态有助于正确定罪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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