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判断是什么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一、两者性质不同
1、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虽名为请求权,但从属于物权,不得单独存在,亦不能单独转让,本质上来说是物权实现圆满状态的一种途径。由于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因此只要物权人对于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没有得以恢复,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也不适用除斥期间,但质权人与留置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例外,要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详见钟秀勇教材)。
2、债权请求权是基于债权关系存在,因债权具有相对性,为相对权,不能像物权那样随时行使,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行使的前提不同(构成要件不同)
1、因为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因此只要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处于不圆满状态就可以行使,即物权请求权不要求以过错和实际财产损失为要件。例如: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为了解决物权人的物在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状态时,赋予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消除危险状态的权利。如甲乙毗邻而居,乙的树木可能要倾倒,随时可能砸坏甲的房屋,甲就树木可能随时倾倒的危险要求乙消除危险。此案例中树木将要倾倒可能是由于风雨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水土流失的原因,对于乙来说,并无过错。对于甲来说,亦无财产损失。但甲作为物权人,其对于物的支配可能处于不圆满状态,因此有权要求乙消除危险。
2、债权请求权尤其是侵权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一般要求以过错为要件,即使是因为违约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亦要求特定情形出现,并要求有实际损失。
三、权利主体不同
1、物权请求权不仅仅限于物权人本身,还可以扩大到基于间接占有而对物有使用权的主体。例如,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所承租的汽车被丙非法占有,此时,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更为准确地说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乙作为基于债权合法占有汽车的使用权人,亦可以依据《物权法》第34条所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词条文中规定的是“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处的权利人就不仅限于所有权人。
2、债权请求权一般为债权人所行使,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权力主体的变更,例如侵权责任中,被侵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责任法》第18条之规定)。再入合同领域的债权请求权,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外的第三人一般无权作为权利人进行诉讼,例外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
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区别?他们之间有没有时效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基于其对某物享有的物权,有权利行使要求保护、恢复或控制其物权的权利。
而物上请求权则是指在未取得物权或物权尚未成立前,基于取得该物权的前提下,对于该物的保护、恢复或控制权利的主张。
它们的时效性不同,物权请求权存在时效,一般为10年;而物上请求权的时效性则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如侵权行为的时效通常为2年。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或者恢复原状的权利,即要求侵权人采取必要的行为保护自己的物权。例如,房屋所有人可以请求使用人停止违约行为,如未经允许改建房屋等。
物上请求权是指占有人请求不当占有人放弃占有或者归还占有物的权利,即要求不当占有人采取必要的行为归还占有物。例如,物主可以请求占有人归还拾得的物品。
它们之间的时效规定是不同的。物权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物上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2年,自占有人侵占或者不当占有之日起计算。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根据自己的物权,要求他人履行一定的法律行为,例如要求承认自己的所有权、要求收回占有物等。
而物上请求权则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律途径请求他人放弃对自己物上权利的侵害,例如要求停止侵犯自己的使用权、所有权等。在时效方面,两者有一定的区别。物权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较长,一般为20年;而物上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较短,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为6个月、1年或3年等。
此外,物上请求权通常需要在权利受到侵害后立即采取法律行动,否则时间一长,可能会影响到权利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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