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类别划分有几类

法律动态 2025-09-1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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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业土地用途性质分类?
  2. 土地用途分类国家标准?
  3. 2025土地利用分类变化?

商业土地用途性质分类?

商业用地性质分类为:是指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粮店、饮食店、公园、游乐场、影剧院和俱乐部等用地。用地性质属于综合用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可以进行销售。但综合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居住用地为70年,为维护购买者的权益,购买者可要求开发商到国土部门将该用地性质改变为居住用地,并相应延长土地使用期限。

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改变用途所需缴纳的费用,是依据该用地的原土地用地剩余年限评估价与新土地用途剩余年限评估价,如新用途评估价高于原用途评估价,则需按照差价进行补交地价款,否则不用补交地价款。对于用地已使用的年限,则需按新用途的年均地价进行补交地价款。

土地用途分类国家标准?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土地用途分类国家标准可以参照2017年11月1日发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它对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1)农用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果园、茶园、橡胶园、其它园地、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

(2)建设用地:包括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工业用地、采矿用地、盐田、仓储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铁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公路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水工建筑用地、空闲地。

(3)未利用地:包括其他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沼泽地、冰川及永久积雪、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

2025土地利用分类变化?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分类保障。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大存量盘活力度。

  二、配置方式

  (四)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包括: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

  其中,国家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地方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并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及时报备。每个季度末,根据各省(区、市)在备案系统报备情况,统一确认配置。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自动失效。

  (五)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

  上述计划指标配置,由各省(区、市)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统筹安排,量入为出。部将根据各省(区、市)处置存量土地情况,年终核定计划总量,各省(区、市)年度配置计划指标不得突破核定量。

  (六)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各省(区、市)审批批次用地时要明确具体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七)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相关计划由各省(区、市)根据需要确定。

  三、激励政策

  (八)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奖励。对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土地利用秩序良好的市县,奖励用地计划指标(详见附件1)。

  (九)继续实施“增存挂钩”。对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省份,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再奖励10%;对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各省(区、市)须继续完成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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