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保险是共同财产吗
离婚了,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单会被分割吗?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是可以分割的,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一、如果保险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缴纳的,在离婚时,保单持有方应当付给另一方面一半的保费;如果在离婚时合同退保,则付给另一方面现金价值的一半。同时,如果受益人为夫妻双方的,要变更为保单持有方。
二、如果保险费是用个人财产缴纳的,则不存在分割问题。
三、如果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子女的话,一般不分割保单。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继续缴纳剩余保费,未来将合同的赔付利益赠予给子女。
这种因离婚而分割保单的现象非常多,经过法院判决的案例也不少。如有疑惑的地方不妨咨询一下律师。
详见: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期内,且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该投保财产的现金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为其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因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就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财产损坏或灭失获得的保险金,除另有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是否需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解释二,其中第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将养老保险金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男女双方离婚时可以分割。
但该解释发布后争议又出现了,该项规定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
对于实际取得的保险金就没有争议了,就是已经拿到手了嘛。可是对于条文中规定的应当取得的保险金怎么理解,是符合条件还未领取,还是分割时不符合领取保险金的条件,只能分割保险金的期待利益?这样的规定在实务中再次产生争议。
因此为了平息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条文意思来看,该法律条文明确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当中产生的争议,又对原来未规定的保险费能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进行了明确,具体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
一、明确了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适用条件,平息了争议。因为本法律条文中规定,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不能请求分割,所以就不存在分割养老金的期待利益了,在这之前的有法院是判决可以分割养老金的期待利益,这样既不公平,也不好明确养老保险金期待利益的核定标准,无法在适用上达到统一。
二、养老保险费可以按夫妻共同财分割。明确了如果保险金不符合分割条件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的保险费可以分割。保险费与保险金是完全不一样的,养老保险金是退休后才能领取的有保障性质的工资,保险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各自的缴纳的比例,其中仅是劳动者缴纳这部分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保单是否属共同财产,是否可以进行离婚分割?
要看购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还是婚前个人无形财产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应列入夫妻共同投资的财产。如实婚前个人无形财产利润所得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即使受保人是另一方,但是也不应列入共同财产。
1、保险费是夫妻共同缴纳的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保险费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离婚诉讼中一方的拆迁保险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婚前房产被拆迁的,房屋拆迁的所有补偿,均属于对被拆迁人个人的个人财产。
如果被拆迁人拿上述款项去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实质上新房仍属于其个人的财产,跟配偶无关。但是如果购买的新房不是一次性支付,存在银行按揭贷款的话,那婚后还贷的部分及其升值部分依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以主张分割。
另外如果被拆迁方购房时把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即使可以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最终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登记了另一半的名字,就视为对该方的赠与。
如果有其他的问题可以私信咨询我。非常乐意为您解答。
关于离婚保险是共同财产吗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