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有赡养的义务吗

法律动态 2025-09-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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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姻亲?
  2. 做继父二十余年,未办理结婚证,能要求继子赡养吗?
  3. 如果舅舅或者叔叔没有后代,外甥或侄子有赡养义务吗?

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姻亲?

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字继父母是姻亲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亲属范围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姻亲是指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有三种:

第一种:血亲的配偶,如妹夫,姐夫,姑父等。

第二种: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岳母,公爹等。

第三种: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妯娌等。

继子女是配偶的血亲,属于姻亲关系。

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不享有亲生父母子女权利与义务。

做继父二十余年,未办理结婚证,能要求继子赡养吗?

您好!

这里存在一个关于事实婚姻认定的问题,需要先把题主提到的年份推测一下,随后才能考虑是否可要求继子赡养

按照我国《民法典》(之前《婚姻法》),结婚以登记为准。没有结婚证则不存在夫妻关系。不存在法律认定的夫妻关系,与对方子女之间也不存在“继”的关系,当然抚养、赡养等的义务也就无从谈起。

但是,之前确实很多类似题主的情况:不领证,作为“名义夫妻”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1994年之前,还是认的。这属于照顾现实的一种做法。

所以,题主首先要确定:幺爷爷当时“娶”老婆的时间点是什么时候。

如果在上述时间之前,可以主张要求继子赡养。理由是:一是如上述所讲,那个时候是符合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的;二是那个时候老婆的儿子刚上初中,处于未成年阶段,幺爷爷与其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可以要求继子对其进行赡养。

反之,则不行。

但是这里需要提醒题主的是:假设继子赡养的条件成立,但是并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继子安排居住之所。能主张的,是要求继子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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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舅舅或者叔叔没有后代,外甥或侄子有赡养义务吗?

如果舅舅或者叔叔没有后代,外甥或侄子有赡养义务吗?

1、从法律上讲,一般情况下舅舅的外甥或叔叔的侄子没有对舅舅或叔叔的赡养义务。但是如果通过协议等形式形成了过继或收养关系,则应当有赡养义务,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都拥有相等继承权,继承被继承人等份额的遗产。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跟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想有相同的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死亡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获得继承权。

至于外甥、侄子,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定的继承权,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他们才可以有继承权。

第一种情况是有遗赠指定继承的。但是遗赠的成立有严格的条件。《继承法》第二十条五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第二种情况,如果非继承人的亲属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或者形成了事实上的过继收养关系的,一般可以拥有继承权。

以上回答供参考。

按现在法律来说,应该没有赡养义务吧,但外甥和侄子,你们应该想想舅舅和叔叔在你们小的时候对你们好不好?应该考虑亲情在里边,如果舅舅和叔叔对你们真的比你父母还好,你就应该赡养他们,从社会道德来讲也是说得过去的,不然会得到谴责的,过去有一句古语,姑舅亲,辈辈亲,打断骨头连着筋,这就说明亲情在里边,你就应该赡养你舅舅和叔叔,这是在你自愿的情况下,这是我个人看法,供你参考

赡养指子女对父母物质上的供养和经济上的帮助。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

第21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从法律上说,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而对于亲属之间,诸如对于叔、伯、姑、姨、舅,法律上则无义务赡养、扶助。

从亲情关系上说,舅舅和叔叔是和自己血缘关系较近的旁系血亲,从小在他们关心、呵护下长大,他们是自己成长的见证者,血浓于水的亲情是让人依恋难以忘怀,这种情感也是无法替代的。舅舅或叔叔没有后代,当他们年老力衰,丧失劳动能力,步入人生苍凉的暮年,外甥或侄子,向他们施以援手,给以物质上的帮助,和情感上慰藉,是作为晚辈应做的情感责任,也是道德义务,这也是法律积极倡导和鼓励的行为。

依我之见:现行法律上没有规定侄子辈对侄亲长辈的赡养义务。但是,可以修改法律增加侄亲辈的抚养与赡养的规定才有利于建设和睦大家庭。

一,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年老父母有赡养义务。该法的这规定明确了晚辈们对长辈的赡养的主体,即‘’子女‘’们应当履行的赡养对象是具有直系血亲中的‘’父母‘’而非同为血亲丶或者姻亲中的诸如本案例提问者所问的‘’舅舅‘’丶或者‘’叔叔‘’,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子女具有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就如俗话说‘’你把我养大成人丶我把您养老送终‘’。而同为长辈的舅舅或叔叔是没有这个法律权利和义务的。

二,根据‘’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的法律原则,对于‘’侄子女‘’没有抚养教育义务的‘’舅舅和叔叔‘’们,对于遗产的法定继承时《继承法》也明确排斥了‘’侄儿侄女与舅舅叔叔‘’之间的法定继承与被继承关系。前不久,深圳市发生一起侄女扶养侄长辈案,因侄长辈无法定继承人,且无生前‘’遗嘱‘’,法院在处理去世侄长辈遗产时基本上是按照‘’无主财产‘’收归国家的原则处理的。

三,当然,‘’血浓于水‘’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优秀传统决定了我们这个民族的基因中就有血亲丶姻亲亲如一家丶相互邦助丶一损俱损丶一荣俱荣的因子。当父母离世,没有祖父辈亲人时,很多‘’舅舅或叔叔‘’是承担起抚养教育未成年侄儿侄女的责任的,虽然《继承法》的确规定了:舅舅和叔叔与侄儿侄女不具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以及‘’赡养‘’的义务。但是,我认为国家在引进借鉴国外的继承法律时应当尊重我们的国情,使中华民族优秀的大家庭血浓于水丶下孝上慈丶相互邦助的传统应继续发扬光大。

四,那么,现行法律不切合中国国情的规定怎么办呢?

依我之见一一1个字‘’改‘’,修改我国的《继承法》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增加非父母的侄亲长辈(如舅舅丶叔叔丶婶婶丶嫂嫂…)如果有抚养教育未成年长大成人的侄儿侄女的,被抚养教育长大成人的侄儿侄女有对非父母的上述侄亲长辈赡养的义务。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僵硬的实行所谓‘’无主财产‘’收归国家的政策,而对于赡养了侄长辈的侄儿侄女们应当有继承权,只有侄长辈无子女且晚年是在国家和集体组织养老送终时,其遗产方能作为无法定继承的‘’无主财产‘’收归国家丶集体。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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