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有第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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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行政复议没有应当通知第三人?
因为法律不要求通知第三人。
行政复议法没有应当通知第三人的明确规定。这确实是一个梗。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送达第三人,行政复议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在工作实际中,行政复议机关往往只把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送达第三人,以为法律没有规定,就没有这个义务。但从立法本意来看,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第三人,否则,就是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当然就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机关不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第三人,则使第三人不能及时了解行政复议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内容,对该复议决定是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对自己权益损害的程度不能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有可能当第三人知道行政复议决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想走司法救济途径时,却已超过了诉讼权利,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1)行政复议第三人是除了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
(2)行政复议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行政复议第三人存法律上有自己独立的复议地位。
(4)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是在行政复议开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H前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行政复议第三人包括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则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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