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律师费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吗?法院会支持吗?
一般是谁委托谁负担,法律认为,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但在下列案件中,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负担:
1、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2、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律师费可以要求败诉的一方承担,最高法院有若干个指导案件就是这样判决的。有的合同纠纷还会在签订合同时,对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写明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起诉时,只要提出出合理的律师发票,法院会根据案件标的,难易程度,对胜诉一方的律师费给予适当的保护。
律师费强行让对方承担,法院不支持的,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法院法官裁定的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如果原告、被告其中一方败诉就会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我知道的就有一个民事案件,别人欠他3万元钱,他请律师花费15000元钱打官司赢了,他要求对方给一半7500元律师费就可以了,这样双方都很公平,可惜,被告不愿承担律师费,原告就问他的律师,原告律师说:看起来双方平摊律师费是很公平合理,从现有法律中还欠妥原告强行让被告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如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其结果造成身体伤害的诉赔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2000年8月15日)的通知中针对五、侵权损害赔偿案件14条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在2000年上海高院这份意见中,没有明确人身侵权还是财产侵权之诉中的律师费是否均可以主张赔偿律师费
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但之后的法律都明确了只有人身损害侵权之诉可以将律师费作为财产损失一并提出索赔诉求。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0年7月1日实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包括有诉讼权利的第三人。)都可以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活动。聘请律师就得缴纳全权代理或一般代理的律师费用。
至于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支付聘请律师的代理费,一般是不存在这个诉求的。如果有的话,法院也不会支持的。法院判决书中,除对案件的实体诉求做出判决或裁定外,只对诉讼费作出由谁承担的判决或裁定。不对律师费由谁承担的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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