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享受待遇资格确认条件是什么

法律答疑 2025-07-22 1
工伤职工享受待遇资格确认条件是什么意思介绍:
  1. 工伤的赔偿标准和工伤认定的标准?
  2. 工伤孤寡老人的认定条件?
  3. 哪些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护理费和工伤生活费,标准如何确定?
  4. 雇员没有作工伤认定,直接起诉雇主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法院能否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直接进行判决?

工伤的赔偿标准和工伤认定的标准?

工伤赔偿主要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构成,前两项由社保工伤基金支付,第三项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剩余两项各省自己有赔偿标准,以所在省的办法为准。

工伤孤寡老人的认定条件?

关于孤寡老人的认定,孤寡老人就是指无配偶,无子女,没人照顾的人,年纪超过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人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哪些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护理费和工伤生活费,标准如何确定?

谢谢邀请,关于工伤护理费,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暂时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这种情况,工伤保险条件规定由用人单位解决,至于单位怎么解决,那是单位的事情,以让工伤职工伤势尽快康复为前提,一般来说,是由单位派人护理,也可以在社会上请护工护理,当然也可以和工伤职工协商,由家属护理,对护理人员的报酬,由单位支付,所以,是不发给工伤职工护理费的。这种护理是临时的,不是长期的。伤势好转就不需要护理了。仅限于在停工留薪期间。

第二种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这种护理费,由工伤保险支付。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这种护理费,是长期的按月发放,直到失去护理条件时为止。

工伤职工,没有工伤生活费,在职工受伤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和福利照发。

职工达到一到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合同关系,脱离岗位,除了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之外,还要由工伤保险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中,一级伤残发给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发给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发给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发给本人工资的75%,直至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退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给予补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对于伤残五到六级,单位又无法安排工作的,除了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之外,保留劳动合同关系,脱离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中五级伤残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发给本人工资的60%,直至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雇员没有作工伤认定,直接起诉雇主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法院能否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直接进行判决?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